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业界广告公关案例互动社交媒体品牌对话数据技术观察   

 

台湾对营养行业的监管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 2010年7月13日 14:28 

  2010年五六月间,内地发生了沸沸扬扬的张悟本事件,引起人们对食疗与营养行业法律问题的关注。无独有偶,台湾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事件,因此近些年来台湾从市场主体、行为等多角度、全方位的立法对食疗与营养行业进行了严格监管,并规定了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甚至在必要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力图确保该行业健康发展

  台湾通过立法对营养师、营养咨询机构这些食疗与营养行业的市场主体实行市场准入监管,以尽可能确保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时,对市场主体的虚假宣传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根据“营养师法”的规定,营养师考试及格并依该法领有营养师证书者,可以做营养师。营养师还要向执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执业登记,领有执业执照,才可以执业。并且,为保证营养师知识的与时俱进,以便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营养师法”规定,作为营养师执业的,应接受继续教育,并每六年需提交完成继续教育证明文件,并办理执业执照更新。此外,为防止、制裁“挂靠”、租借等妨害准入监管规则、危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营养师法”规定,营养师将其证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将被废止其营养师证书;涉及刑事责任者,将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加强了对机构的准入监管。根据“营养师法”的规定,营养咨询机构应以曾在教学医院或营养咨询机构从事营养师业务3年以上的营养师为申请人,向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核准登记,取得开业执照,才可设立。

  为保证有专业人士对营养咨询机构负责,“营养师法”规定,营养咨询机构应以其申请人为负责营养师,对其业务负督导责任。“营养师法”规定,营养咨询机构应将其开业执照、收费标准及所属营养师的营养师证书,悬挂或揭示于明显处所。这样可以避免伪造机构、个人的名称、执照、证书等现象。营养咨询机构的负责营养师受停业处分或被废止执业执照的,其所在的营养咨询机构将同时被处以停业处分或废止执业执照。而营养咨询机构受停业处分或被废止执业执照的,也应同时对其负责营养师予以停业处分或废止其执业执照。

  由于在食疗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营养师、医师的身份被有意无意混同的情况,根据“医师法”的规定,经医师考试及格并依该法领有医师证书者,可以做医师。未领有医师证书者,不得使用医师名称。没有领有专处医师证书者,不得使用专处医师名称。医师应向执业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执业登记,领有执业执照,始可执业。医师执业,还应接受继续教育,每六年需提交完成继续教育证明文件,办理执业执照更新。鉴于医师业务关系到人的健康和生命,故“医师法”直接规定了相关的罪与罚:未取得合法医师资格,擅自执行医疗业务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金,并没收其所使用的药械。

  “营养师法”对营养师的业务范围和执行业务的方式作了明确界定。为防止虚假宣传,“营养师法”规定,营养咨询机构的广告不得夸大不实,违反此规定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营养师受到卫生、司法或司法警察等机关询问时,不得作虚伪的陈述或报告,否则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除对营养师、营养咨询机构及其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监管外,台湾对食疗与营养行业的市场交易客体即健康食品也规定了很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实施健康食品许可证制度、对违反健康食品的标示和广告的规定的行为处以严厉的处罚措施等。

  根据“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规定,健康食品,是指具有保健功效,并标示或广告其具有该功效的食品。其中所称的保健功效,是指增进民众健康、减少疾病危害风险,且具有实质科学证据的功效,而非属治疗、矫正人类疾病的医疗效能,并经主管机关公告者。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上一篇信息 下一篇信息
信息分类查询:  业界广告公关案例互动社交媒体品牌对话数据技术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