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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动车组刊登香烟广告 岛城律师致函铁道部

来源:青岛早报  发布日期: 2010年8月9日 10:11 

  坐动车时看到列车提供的杂志上有香烟广告,本市诚功律师事务所的代宝义律师认为铁道部一方面在动车上全面禁烟,一方面在自己管辖的杂志中为香烟做变相广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回到青岛后,代律师联合两名同行,给铁道部发去法律建议函,希望对方纠正此违法行为。昨日记者获悉,铁道部管辖这本杂志的工作人员前日给代律师回复,称根据铁道部领导要求,他们已收回当期刊登变相香烟广告的杂志,并处分相关责任人。

  代律师昨天向记者讲述整件事情的经历,今年6月4日,他乘坐泰安到青岛的D6062次动车时,在翻看列车提供的5月份的《和谐之旅》时,发现该杂志刊登了一篇名为 《黄金叶:一个有关经典的传说》的文章,这篇文章详细介绍了一种品牌为黄金叶的香烟。“上面写有 ‘了解黄河文化,从品吸一支黄金叶开始’。”代律师表示,这篇广告文章不仅将吸烟与黄河文明联系在一起,还使用诸多夸张的艺术渲染手法。将吸烟描述成一种时尚和品味,将这种香烟吹嘘为一种经典。

  “列车上每天的乘客量极大,其中还包括大量未成年人,这种广告的危害性极大。”代律师表示,铁道部在动车上要求全列禁烟,但是却又在自己管辖的杂志上刊登为香烟变相做广告的文章,不但自相矛盾,而且还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我当时就决定以一名乘客身份给铁道部写一封信,希望他们尽快纠正这个不恰当行为。”代律师说,自己在6月10日,联合自己的大学同学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昌盛及同事葛秀尚律师,一起向铁道部发出法律建议函,建议铁道部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杂志责任人施以相应惩罚。

  “众所周知,禁止或限制吸烟已经成为改善环境、保护公民健康的重要措施。”代律师在建议函中说,目前我国北京、上海、四川、广东及青岛在内,都采取禁止吸烟或限制吸烟的措施,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自2011年1月起,中国内地将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在这封法律建议函中,代律师还特意查询了相关法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发布的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发布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而在2003年11月,我国就已经成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77个签约国,该公约中也要求成员国禁止烟草做广告或变相做广告。

  前天中午,《和谐之旅》杂志社的一位工作人员给代律师打来电话,她表示自己受铁道部委托,向寄出建议函的代律师说明一下关于动车上出现变相香烟广告一事的处理情况。这位女士表示,铁道部领导收到法律建议函后,非常重视并专门批示,要求严肃处理。“我们采取的具体措施是:收回了动车上所有的当期刊登变相香烟广告的杂志,处分了相关责任人。”这位女士表示,铁道部领导也要求杂志上今后不得再出现这样变相的香烟广告,并代表铁道部对代律师表示感谢。

  昨天记者查询《和谐之旅》杂志,发现在今年5月份之后的期刊中,该杂志确实没有再出现与烟草有关的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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