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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的管理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国家宗教政策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1年8月8日 15:38 

  电视广告管理现阶段单一形式的媒体宣传并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品牌传播的需要,多形式、多内容地整合传播逐渐成为企业的首选。事件营销作为整合传播的一种表现形式,近年来逐渐被企业所重视,成为众多品牌在推广过程中屡建功勋的营销利器,便于客户自主地选择,寻求最佳的广告投放方式。

  近几年,中国电视媒体的总体形态已经逐渐从“行政布局”主导过渡到“市场格局”主导。在竞争空间日趋激烈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趋势下,随着媒体受众市场化程度的加剧,催生了一个分众的时代,其广告传播要求媒体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的现状与趋势以及受众特点的不同,细分多样化的传播渠道,制定更有针对性、更科学的营销策略。在电视市场细分化加速的现状下,如何适应市场、发展市场,是媒体面临的带有战略性的问题。与此同时媒体经营者还应该清醒认识到,拥有目前的市场并不完全意味着必然占有市场,还必须依靠行之有效的方式去进行市场拓展,创造市场,实现媒体广告经营的增值。营口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广告代理这个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创新的广告经营理念,而建立和完善媒体的市场细分的营销管理体系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模式。

  为保证广播电视广告的正确导向,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为,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为保证广播电视广告的正确导向,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为,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从事广告播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尊重祖国传统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略........

  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国旗、国徽、国歌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和声音。不得利用或篡改领袖人物名言作为商业广告用语。

  第七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含有宣扬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得含有乱扔废弃物、践踏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等破坏环境,以及不利于自然生态、珍稀野生动物保护等内容。

  第九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有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发青少年儿童不文明举止、不良行为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青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

  第十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妇女、残疾人,不得歧视、侮辱妇女、残疾人,不得出现不文明的人物形象。 略.......

  整合推动其实是节目推动和广告推动的综合运用,也是目前广告推动市场的最主要和最有效方式,广告产品的组合和设置需要对客户“知名度”进行最大化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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