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种类较多,有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市场调查合同、广告代理协议,而全面代理协议包括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市场调查合同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而电视台广告合同中的一份普通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却让某化妆品公司被偷掉近60万元。 电视台广告合同本来应该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中山电视台本港台广告代理广告时会注意签署相应合同。 起初化妆品公司为在某电视台发布电视广告,便与某电视传媒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进行协商。洽谈期间中,某广告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主动找上门来,向化妆品公司出示了一份盖有传媒公司公章的《证明》复印件,内容为:“因业务需要委托广告公司代理南方电视台广告业务,代理期限至2006年12月30日止。”声称能为其投放广告。化妆品公司信以为真,遂于2006年7月6日与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广告的编排方式和发布时间,明确每天广告在黄金时间段播放的总秒数为375秒。当天,广告公司以同一标的与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但是,该合同中约定的却是广告发布初期每天在黄金时间段播放的总秒数为375秒,而其后逐渐减少。 广告播出一段时间后,化妆品公司发现与广告公司约定时间段内自己的广告越来越少,遂向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监测报告。根据监测报告统计,漏播的广告总秒数为10895秒, 折价587458.40元。 182万元的广告合同,竟然被偷掉近60万元。化妆品公司愤而向广告公司交涉,可广告公司却向化妆品公司发函表明:广告公司在2006年7月份接受传媒公司委托与化妆品公司签署化妆品品牌在南方电视台电视广告的投放合同;此电视广告从播出至结束实际由传媒公司投放。 不难看出,电视台广告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化妆品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既没有广告公司受传媒公司的委托与化妆品公司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提及传媒公司,合同对传媒公司不具约束力。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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