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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工商认定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

来源:宁夏新闻网  发布日期: 2012年2月8日 10:22 

  对于在销售场所悬挂具有绝对性用语的牌匾,2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商广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家此举违反现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工商机关可对其进行处理。

  近日,灵武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在对宁夏中房集团灵武商贸有限公司一楼黄金销售柜台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销售柜台前的醒目位置,悬挂着一块牌匾,上面写着“中国黄金首饰第一品牌”,落款为中国黄金协会,时间为2010年9月,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

  灵武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在销售窗口悬挂有同行业排有名次的牌匾,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且该柜台在没有有效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用绝对化用语进行商业性宣传,有误导消费者之嫌,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牌匾颁发的合法性文件,还消费者一个明白。

  对此,昨日自治区工商局商广处相关负责人指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销售柜台前醒目位置悬挂的“中国黄金首饰第一品牌”可以认定为店堂广告,因为该牌匾只是行业内部的评比,作为资料或荣誉可以放在办公室或荣誉室,但是放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且牌匾内容使用了绝对用语。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三)款“在广告中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牌匾中“第一”属于绝对用语,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销售柜台悬挂“中国黄金首饰第一品牌”牌匾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地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目前,灵武市工商局已介入该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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