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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房产手机广告需要整顿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3月13日 10:54 

  手机广告市场一直缺乏监管,因此鱼龙混杂,各种水平的广告参差不齐,甚至于虚假广告和扰民广告也层出不穷。情况下面一则报道:

  “午睡中手机接到一短信,打开一看竟然说长沙即将强震来袭!我当时着实吓了一大跳,人立即就醒了,心跳加快,精神高度紧张。这样的手机广告实在是太缺德了。”近日,长沙市民庞先生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称湖南长沙一房产公司发布了这样的手机广告,看后很不是滋味。

  记者在庞先生的手机上,看到了这则由106550777773560278发送的短信:“长沙即将强震来袭!侯家塘震中心,震荡波及全省。钱隆首府4日产品说明会、11日首期亲民开盘,全城拉响红色预警!你住不住城中心?”后面还留了一个固定电话号码。

  “我当时正在午睡,突然来了这个短信。睡眼蒙眬中乍一看还以为是地震局发布的预警信息。”庞先生告诉记者,虽然后来发现只是一则房产促销广告,但心里感觉很不舒服。

  “很想知道,看到这则广告,有几个人不会为之一‘震’?这则广告的制作者,难道就没有考虑到广告可能会引起市民的恐慌吗?”庞先生认为,虽然广告需要一定的噱头,但如此拿地震来做噱头实在是太缺德了,一点也没有顾忌基本的社会心理,也没有体现应有的广告伦理。

  “这则广告是我们的开发商委托一家广告公司制作的,至于具体制作成什么样子,我们也不知道。”记者随即拨通了短信提供的咨询电话,接电话的女士先是很热情地承认,这确实是该楼盘的促销广告,但当听到为什么拿地震作为广告内容时,该女士有了警惕,一再表示自己并不知情。当记者要求联系该公司有关负责部门时,该女士以她也没有联系方式为由挂断了电话。

  “近年来,为博人一顾,一些广告商可谓是绞尽脑汁,各种手段可谓是花样百出,如今用地震来做广告噱头,这其实是近年来手机广告乱象的一个表征”。长沙市民王女士很是气愤地告诉记者,近年来,她的手机上,不仅经常会接到一些商场打折、新楼盘上市、超市促销的短信广告,而且也会接到一些出售黑车、枪支、迷药等内容明显违法的短信。此外,一些虚假的中奖信息,在银行、商场超市的消费扣费信息也会不时接到。

  “而且,其中不少信息经常是在深更半夜发过来的,那突然响起的信息声让睡眠质量不是很好的人,往往很难再睡着。”采访中,一些像王女士一样的长沙市民纷纷表示,如今不少手机广告已在不同程度上对自己的生活构成了骚扰。

  “平时我也经常会收到这类广告,甚至还有打电话或上门派发广告的,这确实很令人厌烦。在国外,这属于‘主动广告’,是被禁止的,因为这种强制大众接受的广告,侵犯了受众的自由选择权。”长沙市工商局商广处副处长黄黔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广告侵犯了公民的权利,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对此,广告发布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具体的执法监管中,我们也确实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困难。比如有的发布者往往是通过使用普通的无记名电话卡或电脑软件来发布手机广告,出事后不仅很难主动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而且工商部门取证时也很难有效固定相关的核心证据。”黄黔表示,我国现在适用的广告法是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当时手机还没有像今天这样普及,因此并没有把手机广告这种发布形式纳入调整规制范围。对此,黄黔认为,为了维护广大手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有必要适当修订广告法或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手机广告的相关概念、标准和政策界限,尽可能把手机广告等诸多新的广告发布形式和平台纳入调整规制范围。

  “经常会有人认为,电信运营商在手机广告环节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其实不然!因为我们更多的时候就是一个邮递员的身份。”联通公司长沙分公司新闻发言人范文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为手机客户终端传递短信或语音信息确实是他们的职责所在。但公民作为信息的发送者和接受者,享有法律赋予的通信自由权,如果他们干扰或阻碍这些信息的内容,就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

  “换言之,保护信息内容的安全与及时到达,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义务,而擅自监管或审查信息内容,则是违法行为。距今为止,已有很多客户投诉我们放任此类垃圾信息的流通,长久以来的电信运营商与客户之间的对立关系也因此形成。作为业内人士,我呼吁电信法的出台,有了法律的规制、指引和授权,才能保证电信行业与信息环境更为健康、和谐地发展。”范文波表示。

  “手机是一种典型的私人用品,并不是公共媒体,广告商通过这一平台强制性地发布广告,其实已对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占。为此,有关方面理应有所监管和规范,而不能任由各种手机广告乱象层出不穷。”长沙律师邹治华表示,手机广告确实属于一种较新的广告形式,目前也没有专门的法规加以规制。但那种或带有诈骗或让人恐慌或涉黄涉黑的内容信息发到私人手机上,不仅会影响用户的情绪,而且会对其正常的心理健康和生活造成一定的冲击。

  “在新的法律法规没有出来之前,有关部门其实不能以法律不健全作为借口。实际上,不论是广告制作者、发布者、信息运营商,都有责任和义务来保证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即便在法律制度完全缺位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以一些基本的社会道德伦理来作为行为的底线。”邹治华认为,虽然目前尚无专门的法规规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中的一些内容还是可以对手机广告加以规范的。因为这些规约对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都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手机短信业务的经营者只要违反上述规定都应给予严肃查处。对此,有关部门应加大广告法和《电信条例》的应用力度,加重对违法主体的依法处罚力度。

  今后,对于手机广告的治理不但需要内容提供商、运营商、用户、政府部门的名号多方的配合,同时也需要相关政策和机制的制订和出台,如此才能完善对于手机广告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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