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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诉电信侵犯电视播放权纠纷开审

来源:沃华传媒网  发布日期: 2012年3月27日 09:57 

  有线电视认为网络电视侵犯了权利,于是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这起案件发生在浙江嘉兴,原告方是嘉兴华数电视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华数),被告方是中国电信(微博)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电信)。这起为了一个电视频道的播放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在全国是首例。

  【起诉】 侵犯独占性广播组织权

  嘉兴华数与黑龙江电视台签订了频道资源合作合同,是黑龙江卫视频道在嘉兴市区域电视信号接收以及传输的唯一合法机构,享有独占性的广播组织权。

  但是嘉兴电信未经许可,也为客户提供了接收黑龙江卫视频道的服务。嘉兴华数为此认为嘉兴电信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独占性的电视频道信号落地的权利。

  为此,嘉兴华数诉请法院判令嘉兴电信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公证费、律师费等1.7万元,同时在《嘉兴日报》、《南湖晚报》上赔礼道歉。

  【争辩】 “三网融合”的利益之争

  广播组织权能否扩大到网络范围,是双方争论的重头戏。因为本案涉及到的IPTV业务,是一种利用宽带的有线电视网,其与传统广播电视的最大区别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

  “这场官司的背后,是我国‘三网融合’中的利益之争。”被告律师表示,2010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即要求促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打破电视有线网络条块分割、资源分散、各自为战的局面。

  为此,在“三网融合”的趋势下,各“网”运营商都想方设法在融合前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去年以来,嘉兴华数相继在嘉兴市各个居民小区进行有线电视数字化的整体转换。而嘉兴电信也为此推出了宽带电视套餐,以争取更多的客户。

  【审判】 嘉兴华数一审败诉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主要来源于《罗马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而上述国际公约未将网络传播行为视为“转播”。由此可见,著作权法的立法原意未将网络转播行为视为“转播”。

  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包括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并不包括广播组织者,也就是说广播组织不能控制互联网领域的传播。

  如将广播组织权的转播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领域,将不利于我国“三网融合”政策的实施。IPTV业务系电信企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的服务,如果将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延伸至互联网领域,与三网融合宗旨相悖。

  因此,法院驳回了嘉兴华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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