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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视应对播放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3月30日 09:33 

  日前,发生了几起骗子在多家省级卫视播放虚假高薪招工广告是事件。这种事件发生的原因是骗子利用了电视传媒的公信力而进行犯罪活动。

  国家工商部门、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曾针对虚假违法的广告展开了大规模的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全面实施广告监测制度,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向虚假违法广告宣战。然而,重典之下,为何虚假违法广告仍大行其道?

  众所周知,各省级卫视在名义上都是自负盈亏,而实际上却是政府出资的公共电视传媒。他们一边拿着财政拨款,一边还要为高额的节目制作经费而筹钱。从另一角度看,电视传媒作为公共传媒平台,能在国家拨款不足的情况下,仍然依赖广告收入获得高额利润。这并不仅仅是电视传媒的收视率,其广告优势资源的投放看中的是传媒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然而,面对独有的公信力,电视传媒以及纸质传媒似乎并不珍惜,为了获取广告收入的蝇头小利,不惜牺牲公信力。作为电视传媒等纸质媒体,刊发(播)各种广告,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并对其所刊播的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可是,如今的一些电视传媒和其他大众传媒,对所刊播的广告把关不严,以致虚假广告得以刊播,使消费者上当受骗。传媒“为金钱而鸣”,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虚假广告之所以屡屡得逞,正是刊播者看中了传媒公信力的资源优势。而传媒刊发了虚假广告后所承担的违法成本太低。通常只受个批评或罚款处理,根本不足以让其长记性。按照《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电视传媒等媒体播发虚假广告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作虚假广告宣传,“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单位罚金。国家工商局也有明确规定:“广告经营承办或代理内容违法广告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中都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要根治虚假违法广告,必须斩断违法广告的利益链。它需要监管部门通力合作,加大处罚力度,除依法追究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外,应依法追究传媒播发虚假违法的“连带责任”。

  通过对发布广告行为的加强监管,将减少乃至杜绝犯罪分子利用传媒公信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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