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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税前扣除应符合的扣除条件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6月1日 14:42 

  依照《广告法》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会计科目上的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企业支付的费用才能作为广告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不允许其以广告费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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