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文 号:万州府[2002]128号 发布日期:2002-8-23 执行日期:2002-8-23 龙宝、天城、五桥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灯饰)管理,塑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促进户外广告(灯饰)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形象,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知》、《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加强我区城市户外广告(灯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程序 区建委负责全区户外广告(门头招牌除外,下同)、灯饰的统筹规划、管理和监督。户外广告(灯饰)的审批设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向区建委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2、广告位置平面示意图;3、广告媒体设计图(注明规格、材质、灯具配置、安全证明、日常管理方案);4、广告设置景观效果图;5、广告载体产权单位同意证明材料;6、初次申请者应提供户外广告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区建委对申请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规格、质量、形式等进行审核,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设置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灯饰)和在机场、火车站、港口、高笋塘、和平广场等城市窗口地区设置户外广告(灯饰),还须经区户外广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申请人经广告载体产权单位同意,并取得户外广告(灯饰)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许可手续。 利用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除办理上述审批手续外,还应到气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重大节日、庆典和大型商务活动期间,主办单位只能在主会(展)场设置适量的标语、空飘、彩(刀)旗、拱门、吉祥物、标志性布幅、招贴画等宣传物品。其审批程序与户外广告(灯饰)相同。宣传物品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审批限定的时间。 临时需要在主干道、繁华地区进行商业性、公益性宣传活动的,应按户外广告程序报批。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原则为一年,到期后,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由设置者自行拆除。若需要延长设置期限的,设置者应在到期30天前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四)鼓励按城市灯饰规划和城市灯饰规范设置美化、亮化城市的灯饰设施。区建委对纳入城市灯饰工程的项目,在设置审批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五)在符合城市容貌管理的前提下,街道办事处在背街巷道统一规范设置公共张贴栏,用于零星招贴物的张贴。 (六)区建委委托城建监察支队综合执法大队对户外广告实施日常监察执法管理。 (七)龙宝、天城、五桥管委会和渝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门头招牌的统一规划、审批和管理。 二、户外广告的禁设范围 (一)禁止在城区道路上设置各类过街广告。 (二)禁止在城区内设置大型立柱T型广告。 (三)禁止设置影响城市景观的大型广告。 (四)禁止在城区标志性建筑物、重要高层建筑上设置影响建筑景观的广告。 (五)禁止城区道路同一侧人行道上双排设置灯箱广告。 (六)禁止在危房和危岩滑坡地段设置户外广告。 (七)禁止在严管区域电杆和建(构)筑物上设置伸臂式灯箱广告。 (八)禁止在城区建(构)筑物上设置布幅广告。 (九)禁止在人行道上摆放各类广告牌、招牌。 (十)禁止在严管区域、人行道上设置彩旗、刀旗、条幅等广告和宣传品。 三、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定期维护、与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凡机场、港口、火车站、广场、高速公路、桥梁、繁华地区、主要干道等区域,必须严格按规划设置户外广告。 在城区道路、护坡、建(构)筑物等场地或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下列规范要求设置: (一)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各类灯箱广告,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广告版面必须与道路平行;同一路段,牌型、材质、规格应统一;灯箱底边距地面2米。 (二)道路电杆只能设置竖向灯箱广告,其规格为高1.6米,宽0.8米;或圆型灯箱,其规模为直径1.6米。灯箱与地面距离不得少于4.5米。 (三)在道路护坡、堡坎上设置的广告牌,不能遮挡绿化,板面限高6米,相邻广告牌高度要统一,必须配置灯光。 (四)临街房屋上的广告,原则上采用霓虹灯、外打灯或灯箱形式。广告牌不得超出建筑物立面,广告必须与房屋外观协调。 (五)临街门店的门头招牌在同一路段应做到协调、整齐、规范并配置灯光。离地距离不得低于2.8米,规格必须与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容貌。 (六)设置气球空飘广告,只能由具备专用氢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资格的单位实施,并到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七)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和使用期(霓虹灯除外)。 (八)户外广告媒体必须按审批的地点、形式、规模、时间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九)凡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媒体,必须及时发布广告(含公益广告),必须亮灯,不得空置。 (十)凡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后,三个月内未设置的,其审批手续自行失效。 (十一)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必须对户外广告设施负安全管理和整洁管理责任,必须经常检查,及时维护、维修和清洗保洁,确保户外广告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灯光亮丽。 (十二)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均属临时设施,在审批期限内,若因城市规划建设,市容景观管理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四、户外广告整治要求 (一)城区内各户外广告设置者必须在2002年8月24日至9月20日期间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全面整改。其中,太白路、新城路、双白路、高笋塘、白岩路、国本路区域的户外广告,必须在2002年9月5日前自行规范。逾期未规范整顿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对临街门头招牌,由管委会、渝东开发区负责规范管理。对严重影响临街市容的进行清理、拆除、规范整治,实施一路一风格。 (三)对城区路牌、标志、指标牌进行统一规划,定点设置。规范文字。拆除不规范的路牌、标识、指示牌。 (四)区建委组织监察执法队伍,在2002年8月24日前对户外广告残缺、污秽、破损、脱色和散塌等进行统一检查,对违反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进行造册登记,并在9月1日前通知到有关广告设置者,责令其按通知要求进行自行规范。 五、户外广告规范整治步骤 户外广告的规范、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自行清理、规范阶段。时间:9月1日—9月5日。 (二)第二阶段:整治阶段。时间:9月6日—9月20日。经有关部门巡查,对未按规定要求规范的,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者,强制拆除。 (三)第三阶段:复查验收阶段。时间:9月21日—9月23日。通过检查验收,书面通报情况。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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