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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7月27日 10:05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工商广规字〔2012〕7号

  各市工商局:

  为规范我省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省工商局制定了《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全省广告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6号)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工商广字〔2012〕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产业园区,是指主要依托当地广告资源优势进行广告产业开发、行业集聚,集市场策划、创意研发、产业孵化、产品交易、人才培训、广告会展、广告设备制造、新媒体开发、广告主题公园建设、吃住行、游购娱等为一体的大广告文化建设,对区域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广告产业园区发展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突出特色、主业明确、自主创新、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园区建设应遵守国家和省各项法律法规。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认定和管理“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工商局对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认定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有鼓励广告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二)符合国家、省广告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整体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以广告产业以及关联产业为园区特色和服务发展定位,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四)建设开发管理业主应明确,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发展战略目标明确,有完整的开发建设和发展规划,明确的地理边界,包括产业集聚度明显或龙头企业集中的核心区,以及核心区之外的具有相当生产规模的扩展区。

  (六)有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入驻一定数量的广告企业,园区企业的产值、利税额、交易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居于省内同类园区领先地位。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广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七)管理机构明确,运营机制规范,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

  (八)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能够为广告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以及行业公共活动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保障。

  (九)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入驻企业和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十)发展前景良好,具有符合广告产业规律的产业形态,入驻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能够带动和服务相关产业的发展。

  (十一)园区内房屋建筑结构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开工、土地、环保等手续齐全。

  第六条  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工作采取自愿原则,全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认定条件的开发单位、管理单位均可向所在市工商局提出申请,由市工商局审查并汇总后,分别上报省工商局。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园区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二)园区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的,需提交所在市或县(市、区)政府签署的设立文件。

  (三)产业园区地方政府同意设立广告产业园区的批复。

  (四)规划、建设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或审批文件。

  (六)环保主管部门意见。

  (七)园区开发建设和发展规划。

  (八)园区内广告产业和广告企业的发展情况报告。

  (九)《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中所要求填报数据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工商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五个工作日。

  省工商局对符合条件的广告产业园区进行批复,并授予“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称号。

  第九条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和对园区的监管,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  经认定的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可享受与之配套的相关优惠政策。

  省工商局对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及园区内重点企业申报国家及省有关扶持资金项目的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  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市工商局应当每年对园区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保留或者撤销建议,并在每年三月之前将评估情况报省工商局。

  省工商局每年对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的运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园区,限期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摘牌。

  第十二条  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局将撤销其“山东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命名: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二)宣传虚假违法广告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四)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五)在扶持资金使用方面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的。

  第十三条  省工商局根据产业布局、产业园区基础和发展示范作用,在省重点扶持广告产业园区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广告产业示范园区。

  第十四条  经省工商局推荐,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列入国家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计划的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以正式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资金安排、项目资金构成、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等内容的项目情况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工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省工商局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省工商局进行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应当按照要求在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局将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采取取消国家广告园区称号,全部或部分收回补助资金、取消试点资格、取消3年内相关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一)擅自改变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的。

  (二)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用款计划、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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