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成都市政府 文 号:成府发[1998]122号 发布日期:1998-8-7 执行日期:1998-8-7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障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和绿地、河堤、公交站棚(点)等可供设置户外广告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但依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的以及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拍卖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分期分批拍卖方案,由市建管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法制局、府南河管委办、财政局、国资局、市政工程局、公用局、规划局、市容环卫局、园林局、交通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府南河区域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拍卖按照《成都市府南河综合整治开发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7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竞买。 第五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拍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六条 拍卖企业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第七条 竞买人参加竞买前需填报竞买人登记表,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竞买。 第八条 拍卖企业、竞买人、买受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第九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企业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条 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并凭缴款凭证和成交确认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户外广告发布手续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 买受人发布户外广告,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 买受人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自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六十日后起算。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参加拍卖重新取得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买受人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设置的广告框架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买受人已在超期之日起自行承担费用发布公益广告的除外。 第十四条 在买受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效期内经市人民政府决定,需要推迟户外广告设置时间的,有效期应按推迟时间顺延;需要迁址设置的,应予安排相对等同的口岸位置。 买受人应当服从前款规定,但买受人放弃使用权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拍卖收取的资金交入市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其中,府南河区域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收取的资金,专款用于府南河的延伸整治和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给国家或其他权益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拍卖中发生的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或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政府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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