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国药监械[2002]8号 发布日期:2002-01-08 执行日期:2002-01-08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审批,保护病患者的利益,2001年12月2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日常生活用品不作为医疗器械审批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575号),规定“凡属于人的日常生活用品、装饰品,如衣服、帽子、鞋、袜、手镯、耳环等产品,无论其采用何种材料,均不得作为医疗器械受理审批。企业也不得宣传产品的治疗、诊断功能。” 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上述《通知》规定,特对相关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 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日常生活用品不作为医疗器械审批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575号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相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 二、对已受理尚未审批的相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自2001年12月26日起,已停止审批;已经审查批准的相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广告的截止时间为:2002年3月1日。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八日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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