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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永竞房产·美家馆·唱响宜宾”冠名合作协议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11月13日 14:49 

  甲方: 宜宾永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宜宾合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就宜宾广播电视台2010 “永竞房产·美家馆·唱响宜宾”(以下简称:2010唱响宜宾)的冠名合作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签订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及形式

  1、2010唱响宜宾是宜宾广播电视台控股的活动执行机构宜宾合众传媒有限公司策划、组织的大型群众参与、互动电视娱乐活动,活动时间从2010年7月至9月举行。活动包括启动礼现场一场、海选十二场、晋级赛两场、总决赛暨颁奖典礼。

  2、宜宾市永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2010唱响宜宾的全程冠名企业。活动名称为:2010 “永竞房产·美家馆·唱响宜宾”(以下简称2010唱响宜宾)

  二.、甲方责、权、利:

  1、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作为2010唱响宜宾的冠名费用;

  2、甲方享有2010唱响宜宾的独家冠名权;

  3、甲方享有乙方对冠名单位承诺的所有宣传回报

  (见双方签字盖章的策划书);

  4、甲方享有对活动内容、形式的监督建议权;

  5、 甲方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比赛阶段的场地、企业宣传相关资料给乙方,甲方须指定专人全程协助乙方做好活动的沟通、协调和辅助工作安排各阶段甲方现场推广人员及甲方人员海选阶段的车辆保障;

  6、 如遇不可抗拒的政治、军事、自然灾害等因素,甲方享有的广告回报无法实施,甲方应本着真诚合作、共谋发展的原则与乙方沟通、协商,妥善处理;

  三、乙方责、权、利

  1、乙方负责2010唱响宜宾的策划、组织、制作、节目录制、节目播出工作;

  2、乙方须在唱响宜宾各阶段活动进行过程中完成向甲方承诺的所有宣传回报(见双方签字盖章的策划书);

  3、乙方须保证完成活动的各阶段直录播工作,具体安排为:启动典礼现场(江北建材城周年庆)一场、十二场海选、两场晋级赛、一场总决赛,除海选外每场均为首播一次,重播两次。

  4、乙方向甲方承诺的广告回报,如遇政治、军事、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无法实现,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甲方协商,以其他宣传形式补偿。

  四、付款:

  甲方须在签定合同后,6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活动启动经费,即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9月30日前付清本次活动冠名费用余款,即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

  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停止或终止合约履行,如任何一方单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受损方赔付合同总金额的5%。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签约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 宜宾永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宜宾合众传媒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开 户 行:宜宾商业银行直属支行

  帐    号:2010913101224

  签定日期: 2010年6月  日      签定日期:2010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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