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由“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网购)的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这相当于为网购者增设了“后悔权”。 前几日记者对社会各界的相关人士进行采访时发现,各界人士对《消法》的看法不一:有律师认为,“后悔权”的设定应相应增加限制条件,这样可以保证正常的网购秩序;而部分用户表示,这是防止消费者遭到侵害的有利方式;而一些卖家则表示,目前已经有相应的招数应对“后悔权”。“买家必读”、“拍下商品等于认同以上条款”这样的购前条款,几乎都是对“后悔权”说不。其中对退货几乎都是“一口否定”。 律师:应限额、限量,减少负面影响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一位马律师表示,此规定肯定会在短期内对电子商务商家造成冲击,甚至会在短期内或出现退货高峰。不过,他同时认为,如果对于这个规定补充一些相关的限制条例,将会极大的减少这些负面影响。 他认为,应该对“30日内可退换”的商品进行限额、限量的控制,例如,将商品可退换的金额定为50元以上,每月退换的数量不应超过10件次等。 专家:不限制或引起交易混乱 对此,艾瑞咨询高级分析师张艳平认为,在网购用户也逐渐认可并习惯目前网购平台上类似7天无条件退货情况下,即使再要推行30天退货,周期也应当视商品品类的不同、商家规模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否则对于中小商家及个人卖家而言,无论是成本还是资金周转都会受到较大影响。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修订》方案中买家退货并不承担任何费用,而与固定交易场所相比,网上购物的商品退换货一般会涉及的物流费用,如果全部由卖家承担,是不公平的。 周洪美表示,如果是由于商品质量原因等卖家责任引起的退换货的物流费用当然需要卖家承担,而如果卖家无过错,由于买家的原因发生退换货则应该由买家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物流费用。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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