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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禁止临街玻璃、私家车禁张贴户外广告

来源:红网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1日 12:17 

  进入2013年,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长沙县(经开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文件,并作废原《长沙县城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开展当地户外广告市场的整顿和规范。

  新规对户外广告的设置有严格的要求,共有十二种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包括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危及建筑安全;在违法建筑上设置;利用临街玻璃设置;利用除公交、船舶以外交通工具(如私家车)设置;利用路灯灯杆、电杆等设置。同时,设置行为影响市政公共设施、

  公共交通安全、交通标志使用或影响电力运行、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建筑风格和色彩的户外广告形式都将被禁止。

  对因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新规明确指出由户外广告设置人依法承当法律责任。

  设置户外招牌,新规要求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同一单位临多条道路的,可在临每条道路的单位入口位置设置一块招牌。门店招牌设置高度不超过1.5米,宽度不超过门店宽度。招牌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要求不得在户外招牌上发布电话、经营违法、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图片等广告内容。

  新规充分考虑了公益广告的社会效益,要求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只能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

  此外,还要求在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期限内,每年应有60日的时间无偿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超过10日的,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遇到大型活动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期满后1日内必须自行拆除。

  星沙在建楼盘项目众多,新政对此类临时广告发布做了规定:建筑施工工地可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实体围挡上设置宣传自身项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依法核准的施工期限,设置高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超过实体围挡高度。

  此次户外广告新规的发布,将对当地户外广告市场形成有力规范,同时也将美化城市形象。更多新闻请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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