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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违规电视广告亟须多部门共寻良策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20日 09:59 

  刚刚过去的3·15,无不让每一个关注消费者权益的公众记忆犹新。一桩桩涉及危害公众健康、生命安全的违规、违法、违禁产品堂而皇之地上市销售,呈现出对生命、健康忽视的同时,也一次次挑战着公众的敏感神经。

  其中,因屡禁不止,且总能往复流窜荧屏的各类违规电视广告也于今年再上3·15曝光榜:加了辣椒油的降糖膏药辅以被冠上各种“老太”、“神医”之名的临时演员,一张赚取暴利且无任何疗效的降糖膏药就能大摇大摆地走上各大地方卫视频道,向公众传播“攻克糖尿病的福音”。

  公众对此大感唏嘘之余,更多的是将矛头指向了播放这类广告的传播媒体——地方卫视频道。公众质疑其传播媒体的公正性之余,更苛责其只为赚取高额广告费,而忽视对广告实质内容、疗效、真实性的审查,继而造成对公众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的严重后果。

  实际上,对于当前常见的违规电视广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早已明令禁止。2010年起实施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的内容就包括了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与此同时,广电总局也加大了对广播电视广告的监管查处力度。

  2009年3月4日,广电总局要求各播出机构停播“二十五味余甘子丸”、“中风回春片”等6条违规电视短片广告;2010年1月4日,广电总局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立即停播“同仁堂延寿片”、“通风定片”等8条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2011年5月10日,广电总局要求停播涉及美容化妆、养生保健等商品类别的44条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媒体投放虚假违规广告的企业或广告公司,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任何广告;2012年7月19日,广电总局要求停播“祛毒复肝组合”、“溶栓脑通胶囊”等33条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今年1月21日,广电总局要求停播“肝病治疗仪”、“毛主席翡翠金钻国表”等55条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不难发现,最终遭遇“被叫停”命运的上述广告内容,无一不逾越国家广电总局明令禁止的“红线”。电视媒体播放虚假广告信息并非新生现象,也是国家有关部门屡次重申加强监管的内容,然而,在国家屡屡叫停虚假广告传播的背景下,虚假广告却从未真正停止,且已然锻造了一番犹如牛皮癣般死灰复燃、久治难愈的恼人特质,这就不得不让人思考和追问:违规电视广告禁而不止,究竟是政策失灵还是利益使然?是监管缺位还是执法不力?

  正如公众所言,答案似乎一直明摆着:由于电视媒体出于赚取高额广告费的利益考量而忽视对广告传播内容的审查,对其大开绿灯放行所致。然而,违规电视广告得以播出的背后还远非如此简单。

  事实上,一则违规播出的电视广告,涉及广电、工商、行业监管等多个部门,唯有建立跨部门审查监管和严格执行的联动机制,方能让违规电视广告无处遁形。记者认为,广电、工商、行业监管各部门应该各尽其职,视各自监管职责为“审查的第一源头”,形成联动机制的同时还有必要对各部门实施问责制。

  对于广电部门。电视台选择播出广告,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尽到审查义务和责任,从广告商业谈判、品牌识别、生产地核实、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严格把控,同时承担因播出违规广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连带责任。

  对于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应该对产品生产单位资质、规模等内容严格把关,杜绝利用虚假手段骗取合法工商执照和许可证的事件发生,通过严格的审查把关机制,在这一环节谨防生产者利用骗取的合法资质从事下一步虚假广告的制作环节。

  对于监管部门。广告行业监管以及相关广告内容涉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与工商、广电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对于已经发生曾经从事违规电视广告制作、经营的广告制作单位和产品生产者进行信息通报,防止其再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对于顶风作案,继续播放违规电视广告的播出单位和载体,还应建立严格的处罚机制,旨在对此形成足够的威慑力,从源头上破除利益至上的念头。

  值得关注的是,前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播出的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有关播出机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免责条款,这似乎让违规承接播出虚假广告的电视台有了“可操作”的空间,将责任一并推至相关虚假证明文件的审查机构。

  然而,面对当前虚假广告无孔不入、屡禁不止,亟须广电、工商、行业监管三部门联动治理大环境,免责条款绝不该成为电视台播放违规广告的保护伞。更多信息请关注广告买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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