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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营销用员工照片,打马赛克也侵权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日期: 2013年4月7日 13:34 

  读者来信:

  我是一家整形美容公司的员工。公司组织春游期间为大家拍了照片,并存于公司的公用电脑中。一个月前,公司为招揽生意,未经我许可,擅自将我的照片用于制作彩色广告宣传册中的“丰胸业务”一栏,向顾客发放。虽然我的脸部被用马赛克进行了技术处理,但还是能清楚地看出是我本人。我提出异议后,公司答复,我作为员工理应支持公司工作,并且照片经过技术处理,公司行为并没有侵权。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回复读者:

  公司侵犯了你的肖像权。首先,单位员工之于单位也有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里所指的“公民”,是指一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对单位就不再享有公民待遇,更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对其员工为所欲为。即你虽为公司员工,但公司并不能因为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对你肖像的使用权,肖像权永远是你个人的权益。

  其次,公司的行为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公司的行为违法。一方面,公司虽然已用马赛克对你的照片进行了技术处理,但因能够比较清楚地看出是你本人的肖像,这就决定了公司要想使用就必须获得你许可。另一方面,公司的目的在于招揽生意,此举明显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你有权向公司主张相应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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