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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 享6%税率

来源:北京商报  发布日期: 2013年6月3日 15:47 

  摘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的相关税收政策。新版政策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明确规定广播影视服务类企业将按6%的税率征税。

  本次公布的新版政策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对前期实行的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通知明确,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将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这11项。

  税率方面,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得此前广播影视服务业一直被各方认为应纳入文化创意服务项目中、适用于6%税率,虽然该观点基本已形成共识,但该产业涵盖范围广、涉及行业众多,到底具体哪些行业计入试点范围,计入之后是否可以如愿享受6%的税率等问题一直未在政策中得到落实。本次新发布的政策明确规定,广播影视服务确定涵盖在可享受6%税率的“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种类之内,主要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了解更多广告新闻,请关注广告买卖网新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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