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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改 驰名商标拟禁止用于广告宣传

来源:每经网  发布日期: 2013年6月30日 11:07 

  前段时间,在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者将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如果该修正案获得通过,那么今后“驰名商标”将不得再用于商家广告宣传。

  “驰名商标”频涉虚假宣传

  对大多数人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对这个品牌的信赖,但正是因为如此,不少商家借用 “驰名商标”对消费者进行诱导。

  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此前的报道中,曾经针对好视力眼贴的“驰名商标”做过专门报道:好视力眼贴利用“驰名商标”宣传对其产品进行包装,尽管此后好视力公司出具相关的司法认定书,但其中仍然存在不少疑点。

  该事件反映出“驰名商标”认证过程中的诸多问题。长期从事相关工作的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侯茗旭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上世纪90年代,就掀起过一股‘驰名商标’的浪潮,后来最高法给出了司法解释,才逐渐引导上了正轨。”

  不过时至今日,在“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使用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不少问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此前曾经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悉,第三方机构,包括媒体,是不能从商标局直接查询好视力眼贴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这也是出于对于“驰名商标”当事人的一种保护。

  由于对“驰名商标”的认证和查询等种种弊端的存在,导致被部分不法商家利用,成为虚假宣传的一种手段。

  修正案规范商标认定

  一直以来,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认定的,另外还有一些通过司法途径认定,但是通过司法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无法查询。

  针对“驰名商标”的认证,本次修正案专门做出了规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侯茗旭认为,“驰名商标应该是动态的,你现在是,将来不努力了,就不是了。这种认证只起引导的作用,不能夸大宣传”。

  自去年12月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针对商标法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毕竟在实践中大多数商家都会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从而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和其他弊端。

  该草案若获得通过,将从法律方面禁止长期以来“驰名商标”带来的弊端。更多新闻请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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