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西安市法制办发布《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了8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户外广告要与古城风貌协调 据介绍,2000年,西安市出台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可由于时间太久,有些规定需要修改,此次《意见稿》是对该条例的修订。 《意见稿》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或者透过载体玻璃)和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公路,以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形式设置各种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的行为。 《意见稿》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与古城风貌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 严禁利用行道树设户外广告 住宅楼上做广告是近几年才兴起的,近些年周边省市也出台了规定,禁止住宅楼做户外广告,现在很多住宅楼上随便在窗户上贴广告、设置LED屏,看起来比较乱,影响市容。 这种户外广告到底能不能设置,《意见稿》中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8种情形(见示意图)就包括这种。 户外广告光源应避免光污染 《意见稿》还规定,利用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跨越道路或者违反限高规定,不得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近似;配置夜景光源的,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装饰。 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等合法权益。利用居住区内商业和办公用房、居住区周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的,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此外,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有意见要提,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7;传真请发至:029-86788348;电子邮件请发至:xafzbfgc@163.com。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3年7月26日至2013年8月9日。 更多新闻广告资讯,请关注广告买卖网。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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