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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业试点“营改增”

来源: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发布日期: 2013年7月30日 18:06 

  8月1日起,台州广播影视服务行业发生业务时,将由目前地税部门征收营业税改为由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这是继去年底台州交通运输业、信息技术服务等“1+6”服务行业试点“营改增”后的又一大减税惠企举措。

台州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业试点“营改增”

  据了解,此次广播影视服务试点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其中,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营改增”后,该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按税率6%缴纳增值税,该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则由原来按5%征营业税改按3%征增值税。

  广播影视服务业试点“营改增”,有利于消除之前重复征税问题,加快台州现代服务业发展。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了解更多广告新闻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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