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等不得设立户外广告。 根据上述“办法”,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情形包括: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道路、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 根据“办法”,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户外广告审批: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和设置审批;立柱广告和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审批;负责重点企业申请跨区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的审批。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城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户外广告在一个广阔的区域实现宣传效果要比在一个封闭的环境里难度大,所以要以更大声的形式,但是在一些场所的宣传会对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干扰,适当的限制可以优化居住出行环境,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了解更多广告新闻精彩内容。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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