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王老吉”在“神舟十号”发射成功后,多次在媒体上使用带有神舟十号运载火箭(CZ-2F)的图形,而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运载火箭院”)不仅享有该款火箭的知识产权,更已将该火箭图形注册为图形商标。为此,运载火箭院将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食品饮料分公司起诉至北京丰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59万元。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了解更多广告新闻精彩内容。 竟借“神十”打广告 运载火箭院在起诉状中指出,CZ-2F运载火箭是我国第一种为载人航天研制的高可靠性、安全性运载火箭,是载人航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运载火箭院是唯一的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研制生产单位,享有CZ-2F的相关知识产权,并已经将CZ-2F图形注册了商标。 而运载火箭院却发现,今年6月11日“神舟十号”发射当天,“王老吉”在某晚报的头版发布品牌推介商业醒目广告,擅用了运载火箭院享有知识产权的CZ-2F长征火箭图形。“神十”发射成功的次日,“王老吉”在同一家报纸的特1、特2版上的醒目广告中,继续使用运载火箭院研制生产的中国载人航天火箭图形,并且配发了“热烈祝贺神十发射成功”的广告语。 “神九”也曾被利用 此外,运载火箭院在搜集“王老吉”侵权证据的过程中,发现“王老吉”已不是第一次使用类似的侵权手段。早在2012年6月18日,“神舟九号”发射成功的次日,“王老吉”就曾在某时报的头版擅自使用运载火箭院的载人航天火箭图形进行广告宣传,配发的广告语同样为“热烈祝贺神九发射成功”。 三被告被索赔59万 运载火箭院认为,自己拥有CZ-2F长征火箭图形的注册商标权,而“王老吉”却在其商业广告中的明显位置使用运载火箭院的火箭图形,这容易使广告受众产生运载火箭院与“王老吉”存在某种经营性联系的误判。 在“神舟九号”、“神舟十号”发射之际,“王老吉”利用火箭发射成功的轰动效应,扩大其广告的影响力,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运载火箭院请求法院认定“王老吉”侵权行为成立,并判令3名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运载火箭院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59万元。 目前,丰台法院已受理此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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