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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户外广告法修订禁止城市立交桥设置广告

来源:珠海房产之窗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17日 09:40 

  珠海将对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新的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禁止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每日晚间十时至次日早晨七时开启,重大节日时,经设置许可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对2005年起施行的《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新《条例》将运用特区立法权进行立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随着时代发展,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的广告设施日益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光污染。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该类广告设施设置,降低对市民生活的影响,草案明确规定禁止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每日晚间十时至次日早晨七时开启,重大节日时,经设置许可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维护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草案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增设三类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一是禁止利用临街建筑物的玻璃、城市桥梁、城市轨道桥墩、立交桥设置广告设施;二是禁止在建筑物屋顶加建广告设施;三是禁止在房地产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大型立柱广告设施。

  新《条例》还对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性广告设施进行规范,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的文化、旅游、体育、会展等公益性重大活动,经设置许可尽管批准可在路灯杆上设置广告设施;其设置期限应当和活动期限相一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天,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在二日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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