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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规的“活体广告”不应有所宽纵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发布日期: 2015年5月11日 09:40 

  也许你曾经在路上看到过这样的现象:一群人举着牌子,簇拥着装扮成孙悟空、猪八戒、沙和尚、唐僧的几个人走街道上,可能你的第一反应是他们在拍戏,或者是某种行为艺术。但其实这是一种目前国内外逐渐流行的广告形式——“活体广告”。

  “活体广告”不只能移动,关键是它以人或动物作为载体,将他们当做道具,广告方式比较特别,有时内容也十分出格。如此搞法通常是为了一个目的——吸引眼球。

  生意难做是当今商家共同的慨叹,信息泛滥也让商家变得越来越浮躁,怎样才能吸引人们注意是众商家最伤脑筋的事,所以专家们据此称当今经济为“注意力经济”。

  赢得注意力虽不能完全决定成败,却是商品热销的前提。于是一些商家放弃了原先的广告理念,开始在广告的奇、刁、怪、险上下功夫,不断寻求特殊甚至骇人听闻的方式来广告自己的商品,以求在最短的时间里引起公众注意。当“搏出位”成为目标时,不少商家也就不在乎手段,不在乎公众关注他们时的眼光和心情了,有的商家甚至极端地认为,哪怕是坏名声也比默默无闻要好。正因如此,一些商家在色情或恶俗上一再触碰红线。

  在“活体广告”上亦不乏这样的事例。

  在香港,就有商家雇用俊男美女,在地铁上做内衣“活体广告”,结果招来了乘客非议,也招来了处罚。

  在江苏太仓市,有商家在火锅店前拴了一头黑驴招徕顾客,由于恶臭蔓延让周围居民不满,很快城管大队就找上门来。

  还有更恶俗的“活体广告”。如安徽就有人在所开的驴肉大饼店前拴了一头驴,驴身上多处部位被贴上标签,上面写着这些部位的烹调方法、味道和价格,此举吸引了不少食客,也引来了众人的批评。

  当然,多数做“活体广告”的并不是无德无良的商家。比如有的商家雇人举着广告牌走正步,有的商家弄上一群人穿着广告衫跳广场舞,更多的则是装扮或化妆后站在自家店前吸引顾客。这样的“活体广告”既丰富了街景,愉悦了大众,也招徕了生意,它们就是可以接受,甚至是值得提倡的。

  出现在我市的西游版“活体广告”,确实起到了吸引眼球的效果。这样的广告是恶俗、恶搞,还是只是采用“借梯上楼”的营销手法,属于可接受范围,不同的人自有不同的看法。

  在笔者看来,西游版“活体广告”已经接近了红线。4月24日刚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西游记》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瑰宝,特别是其中孙悟空、猪八戒的形象早已深入人心,为了商业目的,丑化这些形象,并且招摇过市,显然不妥。而且一大群人身穿奇装异服、高举广告牌匾,一路播放着广告走在大街上,也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干扰。

  如今,不少省市对逾规的“活体广告”已经开始整顿治理了。我市是全国文明城市,对过分的广告更不应该包容宽纵,否则,在示范作用下,紧随其后的商家必定会越来越多、越走越远,最后可能又会成为一个社会顽症。

  事实上,比西游版更过分的“活体广告”也已在我市出现。有的商家不但雇人背着广告牌,走在大街上,穿梭于小区中,特别值得警惕的是,他们的胳膊上还带着“治安巡逻”字样的红袖章。在中国、在新疆,这样的红袖章有着特殊的作用,决不是什么人都能随意佩戴的,更不能将此用于商业用途,成为谋利的手段。如此乱搞,不但混淆视听,更是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干扰。

  目前社会上许多问题之所以日渐复杂、蔓延,难以治理,一个重要原因是它们处于萌芽状态时,我们没有及时正确地进行引导和管理。如今“活体广告”也来到了我们中间,而且正在长大,如果我们在管理上疏忽甚至宽纵了,最后它也可能会加入老大难问题的行列。

  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这种情况引起重视,研究和制定出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规范。更多广告监管数据请继续关注媒体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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