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日期: 2010年6月10日 15:21 |
5月27日,龙源期刊网因一起著作权纠纷诉讼败诉后,没有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因拒绝强制执行而被法院将其法人代表行政拘留。此案引起各大媒体和业内人士的关注。据了解,这起著作权纠纷案,是龙源期刊网创办11年以来遭遇的第一个版权官司。对于一个一直推行正版授权理念,并已完成同3000多家杂志社签约授权的数字期刊发行企业来讲,做出拒绝执行这样激烈的反应引发了本报对案件的探讨和关注:这个案件背后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数字内容产业如何解决好版权授权问题等等。综观整个案件,业界争论的焦点始终围绕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问题上。那么究竟这个案件能给众多权利人带来什么启示,又能给目前已经驶入快行道的数字出版、发行业者带来哪些思考呢?近日,《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先后采访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执行法官及律师等,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此案进行了分析。
是否有权处置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焦点
数字期刊网与杂志社签约
原告魏剑美的代理律师陈靖华告诉《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作为魏剑美的著作权专项法律顾问,他经常会搜索其作品的使用情况,以采取维权行动。通常他会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维权措施,均取得了预期的效果。2009年5月,在搜索的过程中,他发现凡是能在网上搜索到的文章,大部分在龙源期刊网上都有。于是职业的敏感,让他意识到这可能已构成侵权,便对龙源期刊网进行了重点追踪。
经了解,龙源期刊网的基本经营模式是与杂志社签订合作协议,将杂志内容以各种版本在网站上提供给公众进行收费阅读,所收取的费用,部分支付给杂志社,并约定支付给杂志社的费用中包括了应付给作者的稿酬。而这一模式,恰恰不符合现行的《著作权法》,因为龙源期刊网的行为符合“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规定,是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而魏剑美并没有将自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过龙源期刊网,于是他们决定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众所周知,网络维权的难点在于证据的固定。2009年6月9日,魏剑美授权陈靖华作为代理人向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申请对龙源期刊网刊载文章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龙源期刊网虽刊载了魏剑美200余篇文章,但他们仅对龙源期刊网设的“魏剑美专卖店”内的文章进行了公证,共涉及58篇文章。陈靖华说,他原本是将58篇文章放在一起作为一个案件起诉,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时,法官要求将每篇文章作为一个案件,也就是58个案件,这就意味着要重新打印58份诉状,要签署58份授权委托书,做58份证据目录,复印58份案件材料等,因此第一次没有立案。到2009年7月16日,他们按要求将案件分成58个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对于将串案单独立案的情况,已经成为很多网络维权律师的苦恼。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向记者道出了原委,尽管各个法院的要求不同,但很多法官之所以要求将串案单独立案,是出于对当事人的负责,因为如果是一个案件,一旦其中某个证据有瑕疵或其他环节出现问题,法官就要将整个案件退回,现在单独立案的好处就是如果某个案件有问题不会牵连其他案件的正常审理。
焦点
数字期刊网获得杂志社授权
此案的是杂志社的授权中是否包含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龙源期刊网总编兼副总裁穆广菊告诉《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他们取得了刊登魏剑美文章杂志社的授权,并且与杂志社签订了《网络电子版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杂志社提供期刊给龙源期刊网进行数字化处理、制作网络电子版,龙源期刊网作为杂志电子版网络销售代理;龙源期刊网将杂志电子版作为版税和收益汇给杂志社,协议签订后龙源期刊网便向杂志社支付了约定的版税和收益。对此,法院在审理时查明,龙源期刊网在与杂志社签订上述协议前,只是审查了杂志社的出版资质,并未审查过杂志社是否有权利处置其登载文章的著作权。在诉讼中,龙源期刊网也没有提交杂志社是否有权处置其登载的涉案文章的著作权证据,并且,魏剑美也表示其从未收到过杂志社支付的上述费用。
那么到底杂志社是否有权将作者的著作权授予网站进行数字化处理呢?记者采访了江苏省版权协会副会长、江苏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主任翁冶中律师。他表示,期刊的著作权除具有一般作品著作权的性质之外,还具有其自身特有的属性。因为期刊著作权的行使要受到作品著作权的制约。即使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只要期刊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了独创性,就毫无疑问地成为汇编作品,从而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即使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在行使期刊著作权时也不能侵害作者依然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对期刊中可以单独使用的自己创作的作品,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当然,作者也不能以行使自己的作品著作权为由,不经期刊著作权主体同意而使用含有其作品的整本期刊。依一般法理规则,权利的行使应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期刊著作权主体在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整本期刊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对其中各篇作品的使用。若作者不同意对其作品的使用,那么,期刊著作权就无法得以实现。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期刊著作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作品著作权的限制。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为了找到一种彻底解决传统版权交易模式下的高成本的版权授权方式,免除版权交易中一对一洽谈的交易成本,网络界比较流行或推崇倡导授权要约模式和“超星授权模式”,但这两种模式依然有待完善。龙源期刊网倡导的“分享、透明、按篇计费”模式虽然在10年来受到业界的认同,但毕竟还不能符合目前法规要求。目前切实可行的办法是由杂志社在版权页或约稿时做出明确邀约。
焦点
数字期刊网转载授权杂志上的文章
尽管龙源期刊网在答辩中强调了其在刊载魏剑美作品时有杂志社的授权,并支付了费用,但法院认为,龙源期刊网对58篇涉案文章的使用既不属于法定许可使用,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其在互联网中对涉案文章的使用应当取得合法授权。除非杂志社和作者之间有约定,否则杂志社不能仅仅因为转载了他人文章就获得对被转载文章的著作权进行处置的权利。本案中,龙源期刊网在未经魏剑美的许可下登载了58篇涉案文章并对这些文章的阅读进行收费的行为,侵犯了魏剑美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另外,龙源期刊网辩称其对使用的涉案文章已委托杂志社将稿酬支付作者。对此,法院认为,第一,没有证据表明魏剑美收到了该费用,第二,即使龙源期刊网支付了该笔费用,也不代表其涉案行为因此合法,其仍然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据此判决龙源期刊网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龙源期刊网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龙源期刊网的上诉理由,维持了原判,这也是终审判决,因此判决生效。
陈靖华告诉《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他曾多次联系龙源期刊网的相关负责人,最终得到其法务部的答复是,该公司已收到终审判决,虽然对判决持保留意见,但还是愿意尊重司法,服从法院判决。由于长期以来,该公司根据与合作刊社签署的协议,将每年应支付给刊社的收益(含支付给作者的著作权费)已经支付给了刊社,因此,他们在逐个联系所涉及的刊社,以便追讨相应部分用于支付;并已经对部分期刊社采取了诉讼的方式。但由于魏剑美的作品涉及的刊社较多,全部追讨完毕还需一段时间,而且该公司财务制度为专款专用,目前也无资金应对该项支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梁志红告诉《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4月13日,法院向龙源期刊网下达了执行通知,要求两天内履行判决。执行庭的法官曾多次给被执行人打电话要求其尽快履行判决,但均遭到被执行人的拒绝,这才有了5月27日的执法,由于该公司现场再次拒绝履行判决,法官才将龙源期刊网的法人进行行政拘留。梁志红说,尽管以前也接到过申请强制执行的知识产权案件,但数量非常少,当然,像这样将法人现场拘留的确实还不多见。
是网络发行 还是网络出版
焦点
期刊图书数字网站
对于为什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龙源期刊网总裁汤潮6月4日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表明了自己的看法。他说,之所以这样做,并不是因为支付不起赔偿款,更不是蔑视法律,目的是希望引起社会关注,特别是要引起立法机构、司法机关,以及同行、期刊社、出版社的高度重视,从而加快呼唤行业法规的完善,这也是他早在一个多月前接到强制执行通知时就做出的决定。
汤潮认为,互联网出版和互联网发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互联网出版与传统出版应该是类似的概念。龙源期刊网现在所做的是传统期刊的网络发行工作,而互联网发行和传统发行一样,它就是一种市场销售的概念,龙源期刊网将合作期刊的内容通过网络进行电子版发行并收费,这只是换一种渠道的发行行为,并没有对内容进行任何改变或编辑,对于杂志社和作者都是增值的。而对于作者来说,最重要的应该是如何界定收益,而不是授权,因为在传统发行中一本杂志要发行到另一个城市、另一个书店是不需要获得作者的授权的。
法院的判赔标准也是汤潮不愿履行赔付的原因之一。他认为龙源期刊网既然是发行商,就应该按照发行的概念,销了多少本,销了多少钱,作者的版税应该是多少?传统的发行对印数的真实性无法界定,因此只规定一个固定的数字,而数字发行最大的好处就是能精确地统计,龙源期刊网的发行销售都有非常精确透明的统计。本案中涉及作者的58篇文章都发表在同龙源期刊网签约的杂志上。既然法院判决认定龙源期刊网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赔偿标准就应按照实际的损失来统计和计算,不应按照出版稿酬标准每千字60元来赔付。
自从龙源期刊网案引起广泛关注后,记者发现很多网友都发表了对此事的看法。有网友认为,依照这个案例,所有经过期刊社或出版社授权的电子图书的版权都可能会发生类似的问题,而以此为生的互联网公司和数字内容公司,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也有网友表示,在目前情况下,还没有一种固定的数字化作品版权授权模式,怎样在法律框架下既不妨碍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又能充分保障作者权益,是版权界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虽然在现有环境下最理想的版权授权模式是代理授权,即作者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这对电子书可能更加适用。但对于龙源期刊网这样每个月都要涉及数万作者的数字发行商来讲,也许只有把数字出版和数字发行的概念分开,把利益的计算借助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包括第三方的监控和认证也许才是可行的。
针对此案有业内人士认为,龙源期刊网的案件暴露了中国互联网、数字内容行业面临的瓶颈和两难。一方面,国家在大力推动数字化的高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法规等的不完善又制约了数字化发展。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目前数字内容版权问题的基本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我国独有的一个版权概念。根据目前全世界数字内容行业发展的趋势,我国的数字内容法规的完善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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