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起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7706篇文章,被杭州中院要求分7706次起诉,此案引起了各界关注和讨论。据报道,去年浙江全省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只有2838件。如果按照杭州中院一审此案用了2年的速度,审理完7706起案件要一万多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称法院的裁定犯了“常识性错误”。 这只是纸媒维权难的冰山一角。问题的背后既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也有纸媒与网媒关系长期扭曲以致积重难返的困境。本报邀请四位专家对此问题展开研讨。 嘉宾 1 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非法转载是我国长期以来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而产生的陋习,这种“潜规则”在我们这样一个注重创新和发展的社会,百害而无一利。 新京报:浙江在线辩称转载的文章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大家怎么看? 刘家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时事性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举个例子,“某中央领导某年某月某日到何处访问”,这种仅仅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等单纯事实信息的属于时事性新闻,一般只有一两句话,非常简略。而在《新京报》主张的数千条文章中,没有一条是单纯的事实消息,都有记者的采访、描述或者专家的观点、分析,属于独创性劳动,显然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李岚:确实,《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实践中很多媒体以所转载文章为时事新闻为由,拒绝支付转载稿酬。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网络之间、网络与传统报刊之间转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既不属于合理使用,也不属于法定许可的,应该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胡泳:从技术到人力,制作新闻需要很多投资,没有这些投资,读者无法看到高质量的新闻。浙江在线有些人认为他们有权引用《新京报》的新闻内容,并且不为独创性劳动付出一分钱就使用它们,这是不公平的,不客气地说,这是盗窃行为。 朱巍:我们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侵权行为,要看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对本案来说,首先,这种转载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豁免情形,属于当然违法行为;其次,浙江在线在得到《新京报》律师函之后,仍然一意孤行不进行赔付,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这就说明其主观恶性很大,具有明显的过错;最后,《新京报》作品被恶意转载必然影响到了发行量,这种损害结果和浙江在线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认为,浙江在线这种未经许可的“转载”形式是非常典型的侵权行为。 2 合并审理还是分开审理? 在以往的案例中,涉案无论多少篇文章,均是以一案来立案审理的,以杭州中院所称理由分开立案、分开审理的案例,闻所未闻。 新京报:另一个争论的焦点就是7706篇文章被要求分别起诉,法官在裁定书上说,“原告基于不同的争议事实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形成了多个诉讼标的,构成多个独立的诉,根据案件性质不宜合并审理”。大家是否认可这种说法? 刘家辉:根本就不是多个诉讼的问题,不存在所谓“不宜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中,尽管涉及记者500余人,但都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新京报享有。也就是说,原告只有一个,被告也只有一个,侵权行为又是同一性质的持续性的行为,是典型的单一诉讼,怎么会被认定是共同诉讼而“不宜合并审理”? 朱巍:本案的裁定是极其荒谬的。首先,从诉讼成本来说,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7000多件案子分开诉讼不仅会浪费巨大的司法资源,而且还会大幅度提高被侵权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成本;其次,从司法实践上看,一般情况下提出分开审理请求的都是诉讼人本身,法院极少出现主动要求将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分开的情形,因为这样可以节约大量诉讼成本,有利于“同案同判”,从而保证司法的稳定性。 但本案中,法院竟然无视这些常识性问题,要求原告拆分成七八千个案子单独起诉,这就不禁让我们揣测这种“醉翁之意不在酒”的居心到底何在? 胡泳:杭州中院的裁定不会是为了向世人显示自己的司法水平有多低吧?如果作为熟知法律的专业人士却偏要作出这样的裁定,我们只能在司法以外的方面去理解这种裁定了。 刘家辉:在以往的案例中,比如大百科全书及辞海词条的著作权纠纷案、《新京报》与TOM网著作权纠纷案等,涉案无论多少篇文章,也都是同一法律事实,均是以一案来立案审理的。以杭州中院所称理由分开立案、分开审理的案例,闻所未闻。 我们换个角度,假设以每一篇文章侵权为由要求追究对方侵权责任,因为文章数量众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可以经我们同意合并审理,我们不同意还不可以合并审理。但是本案,以一个连续的侵权行为来进行诉讼,以其他同类媒体转载获得的年收益额要求赔偿,它不再具备共同诉讼的条件,法院也不能要求必须分案审理。因为怎么起诉怎么立案是原告的权利,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进行驳回明显违法。 李岚:实践中有案例分案起诉,但在“数字时代”,海量作品的网络传播势不可挡,同时侵权也规模化,如果仍然墨守成规,会造成很大的诉讼成本浪费,同时给权利人带来巨大负担,纵容侵权者的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相关诉讼、仲裁活动。建议报社这样的集体单位加入文字著作权协会,由文著协代表权利人维权,会便捷很多。 3 纸媒维权为什么这么难? 原因有二:一是纸媒之间难以形成持久的统一战线,二是纸媒维权成本太高,胜算几率太低,即使维权成功,所获报偿也少得可怜。 新京报:2005年10月,全国二十多位都市报负责人发布《南京宣言》,呼吁报界联合起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但我们看到,真正提起诉讼并胜诉的案例少之又少,新闻作品被剽窃有增无减,问题到底出在哪? 刘家辉:因为维权的成本太高了。《新京报》起诉浙江在线涉及的7000多篇文章,光做公证就花了近半年时间,每一篇文章有一个网页,每个网页要像录像一样保存下来,然后再找当天的报纸,核对记者,统计篇目和次数,最后要把当天的报纸扫描出来,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工作量。 把所有材料提交到法院,一审法院自2008年8月1日审理至2010年3月29日作出裁定,拖了20个月28天,这中间经历了五次庭前、庭上、证据交换、庭审,数次书面质证意见往来,耗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这期间承办法官居然数次更换,最后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法院完全无视当事人付出的诉讼成本,对待法律像儿戏一样。 李岚:数字网络版权纠纷的特点在于,维权取证难;网络证据公证取证费用高;网络版权纠纷索赔金额难以计算,各地差异很大;法律对非法数字网络使用造成的危害没有刑事归责的规定,处罚力度不大;对于作品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控制和管理很难。 胡泳:原因有二:一是纸媒之间难以形成持久的统一战线,二是纸媒维权成本太高,胜算几率太低,即使维权成功,所获报偿也少得可怜。 《新京报》愿意挺身而出替全体纸媒讨公道,希望媒体同行予以声援,也希望主要的门户网站予以声援。虽然门户网站是网媒的一部分,但也该认识到,纸媒与网媒是唇亡齿寒的关系,没有一个良好的、遵循法律的新闻环境,大家会双输。何况门户网站也赚到了钱,你也回馈一下给你下蛋的母鸡嘛。 朱巍: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维权的最大困难之处就在于举证难,我认为按照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的3款规定维权,或许能更快捷一些。 比如,《新京报》发现浙江在线非法转载,可以先向其进行提示,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没有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那么,就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36条第2款要求其承担责任。或者用《侵权责任法》36条第3款来解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我认为,本案的意义早已超出了其自身的意义,《新京报》维权的胜利与否直接关系到“纸媒”与“网媒”的关系。衷心期盼《新京报》最终能够得到应有的胜利,本案也将成为中国“纸媒”和“网媒”斗争的里程碑,希望《新京报》挺住。 4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我国法院的民事判决基本都是补偿性赔偿,判赔数额很低,建议法院对于那些影响恶劣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给予较高的判赔数额。 新京报:即使打赢官司,赔款少也是个问题,此前《21世纪经济报道》状告世界经理人网站,虽然海淀区法院判决网站败诉,但是仅仅得到3200元赔偿,不足索赔数额的三分之一。 李岚:纸媒诉网媒比较少的一个原因就是赔偿数额低,目前,网报之间、网络之间作品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不属于由国家版权局制定付酬标准的范畴,应该由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协商。但是,正由于这样,各地法院针对此类案件判赔的标准参差不齐。 文著协正在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针对很多报刊社和网站进行调研,了解网络之间、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转载文章的付酬情况。我们计划今年出台一个能够平衡各网络之间和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各方利益的、比较科学的稿酬支付指导标准。这个标准需要经过我们的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国家版权局公告。我们认为,这个时机基本成熟。这个标准的出台将为法院等有关部门处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依据。 另外,我国法院的民事判决基本都是补偿性赔偿,判赔数额很低。建议法院对于那些影响恶劣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给予较高的判赔数额。 朱巍: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当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所得时,侵权案件就会常常出现。现今社会,网站非法转载每千字仅有几十元的赔偿,违法成本真的过低了,而且其中还存在大量的“睡眠的权利”,纸媒大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正因为如此,网媒侵权才愈演愈烈。还是那句话,权利需要斗争才能取得。《新京报》诉浙江在线这类案件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社会真的需要敢于维护自己权利的人。 刘家辉:现在惩罚知识产权侵权的力度太小了,比如《中国经济时报》诉中国能源网两篇文章的著作权纠纷诉讼,只判决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四百五十元,这是很令人惊讶的。即使两篇文章的量很小,但是,诉讼的合理支出呢?公证的时间、准备证据的时间、写诉状的时间、开庭的时间,体现在律师费用上原告只要求了1000元,这么低的要求判决仍不支持,这是很不乐观的。 法院对律师的劳动视而不见,这很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法律规定的是“全面保护”原则,也就是说损失有多大,赔偿就该有多少,但是,贯彻这样的规定却难上加难,知识产权的诉讼总是让权利人得不偿失。 如果高瞻远瞩地看,将来应该出台惩罚性的赔偿标准,才能真正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北京的知识产权保护按理说走在了地方法院前面,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原告可参考相关因素,在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的2至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但是事实上的赔偿额度仍然相当低,比如前案,诉讼费的合理支出根本不予以考虑。 胡泳:天下没有免费的高质量新闻,不仅要禁止网站非法转载,而且当然要提高转载的稿酬标准。要付给原创者体面的费用,才能阅读到记者辛苦工作后的高质量作品,这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5 报网摩擦为什么增多? 传统媒体觉醒了,不愿为网站打工了,而且,传统媒体也有自己进入互联网的盘算,它们和网站间爆发越来越多的纷争就成为一种必然。 新京报:有一组数据,近几年由于转载而卷入著作权纷争的纸媒和网站越来越多,呈逐年快速上升的势头,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2007年受理的此类侵权纠纷案件不到10件,2008年增长到50多件,到2009年已经超过了120件。为什么纷争在增多? 朱巍: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纷争,有复杂的“历史背景”。一开始面对网媒转载,许多报纸是默认甚至希望借助网络提高影响力和竞争力,甚至有报社规定被网络转载将获得额外奖励。但2005年是个分水岭,2005年以前纸媒是比较牛的,赚的钱比网媒多,但在那一年,网站广告营收首次超越纸媒。所以,纸媒开始意识到,如果再不维护自己的利益,可能就会在传媒领域出局了。 权利是靠自己斗争得来的,即使不斗争也要呐喊,你光忍气吞声不维护自己的权利是不行的。正是在这个背景下,纸媒和网站的著作权纷争多了起来。 胡泳:跟中国目前的网络新闻模式有关。这个模式可以简称为“新浪模式”,即聚合传统媒体的新闻而形成“信息超市”,新浪首开先河。导致这个模式大行其道的原因,一是传统媒体当年对网络认识不足,二是对于新闻包括其他知识产品的产权保护不足。 如果是在美国,你想,你要是做门户网,你登谁的内容啊?报纸、电视平台的新闻你敢随便登吗?美国媒体的文章,你只有在它自己的网站上才能看到,但是在中国,信息一出来,很多资源结合在一起就能形成一个价值,网站靠资源聚合就成功了,因为它可以免费拿来内容。这样的模式一旦形成之后,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东西,不管多么好,没有一定的影响力;如果要想有影响力,必须得让新闻门户转载,造成了媒体要靠输血给网站活着、才能够获得下一次一点点输血的机会的奇特现状,导致了新闻门户这样的资讯网站在中国的繁荣和成功。 它也影响了传统媒体自身的网站建设。比如说,一张报纸有一定的读者群,但是你进入它的网站,会发现跟门户网没法比。只登一些自己的文章没有多少人看,再登别人的文章,跟新浪还有什么区别呢? 现在传统媒体觉醒了,不愿为网站打工了,而且,传统媒体也有自己进入互联网的盘算,它们和网站间爆发越来越多的纷争就成为一种必然。 6 纸媒应该如何维权? 即将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为维权提供了很好的武器,因为不仅可以要求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而且一定条件下还可以要求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新京报:有人说目前的状况是“报业种草、互联网放羊”,“传统媒体的草养大了网络媒体的羊”。纸媒要改变一个行业免费养活另一个行业的现象,应该怎么办? 朱巍:版权保护领域最关键的问题在于版权的归属明确。一定要明确职务作品范围,明确版权所有权的范围。一旦出现问题,权利人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维权手段多种多样,不一定非要用知识产权法体系,我认为,即将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就为权利人维护自己权利提供了很好的武器,尤其是对那些利用网站侵害版权的人更为适用。因为按照这部法律,我们不仅可以要求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要求网站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我希望不仅是纸媒,而且网媒都应该好好学习下这部法律。 不劳而获,是任何社会都排斥的现象,非法转载等同于盗窃。只要权利人懂得明确自己的权利,懂得如何用自己的权利,那么,这种“羊吃草”的怪胎就会完结,因为,你吃我的草,我就割你的肉。 胡泳:一方面要维权,一方面要创新。要通过捍卫自己应得的权益,和网络媒体形成正常的交易关系,为自己付出的努力赢取价值;这方面,我高度支持《新京报》起诉浙江在线,并希望此案形成一个保护纸媒权益的里程碑式的判例。 另一方面,必须承认,网民对于汇聚大量信息、能够足不出户观天下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而网络媒体是能够满足这种需求的。我要说的是,网络媒体需要更好地和传统媒体协商,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一定协议,双方各取所需。 李岚:一方面报刊社可以主动跟数字网络联系,建立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对于数字网络媒体的侵权盗版行为,可以采取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媒体曝光等综合措施,对侵权盗版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但要提醒的是,报刊作为汇编作品,报刊社在行使报刊的整体著作权时,一定要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理顺跟作者的法律关系。报刊社要研究,是不是通过一纸所谓的“版权声明”,在稿酬标准根本没有提高的情况下,就可以单方面要求作者同意报刊社的声明,拿到相关电子版权或数字版权? 另外,应该呼吁有关部门加大数字网络侵权盗版的惩罚力度,尽早出台追究数字网络侵权盗版刑事责任的归责规定,尽快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外延,设定追究数字网络侵权盗版商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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