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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烟草广告营销就是在“传递死亡”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23日 11:31 

  “烟草营销就是在传递死亡。”在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今天在北京召开的“烟草营销中的瞒和骗解析会”上,来自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王帆博士说。

  王帆常年跟踪国内各大品牌尤其是高端品牌卷烟的营销手法,并为之建立了数据库。他认为,“减害降焦”只是烟草业欺骗式营销手法的一部分。

  “自2003年中国政府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来,十年间,中国烟草行业一直保持快速发展态势,采取多种欺骗式营销手段提升品牌知名度、扩大卷烟销量、赚取巨额利润。”王帆说,烟草业的欺骗式营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新媒体营销。烟草业利用国内现有法律的漏洞,在网站及社交媒体等新兴传播媒介上大作广告营销。由于新媒体传播的快速、广泛、可复制性强等特点,此类烟草营销对青少年群体的危害尤为深远,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为了广泛有效禁止烟草广告,应当尽快修改广告法第18条,履行公约中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条款,严加禁止在所有媒体,尤其是各种新媒体上发布烟草广告进行烟草营销。

  文化营销。烟草业从地理、文学、艺术、历史、价值观、人生观等角度,炮制卷烟的文化意境,将作为客体的烟与作为主体的消费者联结起来,这种卷烟文化是强加的、虚假的文化,其实质只是一种营销手段。应该要求烟草业禁止一切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宣传,并且在中国所有生产、销售的卷烟制品包装上,强制印上符合公约及其实施准则要求的图形健康警示,以此打破烟草业附着在烟包文化上的高额附加值。

  “低害”(减害降焦)营销。烟草业通过生态烟叶、自然醇化、添加调香、降焦减害等所谓科技术语,为消费者描绘了一幅事实并不存在的“低害健康”卷烟图景,其实质是在利用虚假的伪健康信息促销卷烟。对此,应该在任何烟草制品的包装和宣传中,均不得以任何虚假、误导、欺骗或可能对其特性、健康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产品。政府应当采取坚决措施严禁烟草业的“低害”营销,并强制推行在烟草包装上使用图形健康警示,以告诫消费者烟草对健康的严重危害,揭穿烟草业的“低害”谎言。

  “烟草企业采用新媒体营销、文化营销、 低害 营销手段,争夺受众、诱导消费。烟草企业在没有充足科学证据的情况下进行中草药卷烟低危害宣传,鼓吹中草药卷烟止咳、祛痰,对改善心血管功能具有较好效果,不但欺骗了消费者,也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呼吁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和中草药卷烟的低危害宣传。”北京律师王惠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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